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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三九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三九號

原告
康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闕城
被告
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音喜
送達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九   日

法 官 石有為

書 記 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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