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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6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065號

聲請人
鬥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2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28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65號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期│
├───┼─────┼─────────┼─────────┼───────┼───────┤
│01    │劉碧琚    │第一商銀內壢分行  │124,700元         │ WA0000000    │ 94年6月20日  │
│      │          │                  │                  │              │              │
├───┼─────┼─────────┼─────────┼───────┼───────┤
│02    │冠晟商行  │ 桃園市農會慈文分 │56,190元          │ FA0000000    │ 94年6月30日  │
│      │          │ 部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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