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一三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一三一號

聲請人
誠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八九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八九九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13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陳明宗            │桃園信用合作社營業│94年8月5日            │1,200,000元     │A0000000│  │
│  │                  │部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