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87號
- 聲請人
- 洪鑫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3 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93年度催字第1459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87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科力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北桃園分行│93年8月10日 │63,000元 │CR0000000 │ ││1 │ │ │ │ │ │ │└─┴─────────┴─────────┴───────────┴────────┴────────┴──┘
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