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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賴惠慈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洪鑫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87號聲 請 人 洪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93年度催字第1459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87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科力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北桃園分行│93年8月10日 │63,000元 │CR0000000 │ │ │1 │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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