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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賴惠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請人
洪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3 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93年度催字第1459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87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科力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北桃園分行│93年8月10日 │63,000元 │CR0000000 │ ││1 │ │ │ │ │ │ │└─┴─────────┴─────────┴───────────┴────────┴────────┴──┘

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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