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74號
- 聲請人
- 睿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78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4年4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七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優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銀行桃園分│九十三年十月十日 │捌拾玖萬肆仟肆佰│KM一00四六三│ ││ │司 │行 │ │參拾貳元 │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