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曉芳

聲請人
瀧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5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48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助友雷射科技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大湳分│94年1月5日 │8,295元 │JY000二二七│ ││1 │限公司許建財 │行 │ │ │六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如附表所示…」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