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7號
- 聲請人
- 賀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銘弘
- 訴訟代理人
- 洪百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2 月2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2年度催字第9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張震武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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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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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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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俊良嘉苗食品有限│新竹商銀會稽分行 │92年6月30日 │124,135元 │AA三五六六七二│ │
│ │公司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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