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724號
- 聲請人
- 承泰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8 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1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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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7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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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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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承泰昌環保工程有限│玉山銀行壢新分行 │94年3月10日 │40,308元 │AG三六六七六一│ │
│1 │公司甲○○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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