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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賴惠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760號

聲請人
台灣日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8 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被竊,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93年度催字第1802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760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時良企業有限公司張│台灣企銀大溪分行 │93年11月20日 │160,000元 │AS0000000 │ ││1 │甲俊 │ │ │ │ │ │├─┼─────────┼─────────┼───────────┼────────┼────────┼──┤│00│時良企業有限公司張│台灣企銀大溪分行 │94年2月5日 │15,800元 │AS0000000 │ ││2 │甲俊 │ │ │ │ │ │├─┼─────────┼─────────┼───────────┼────────┼────────┼──┤│00│時良企業有限公司張│台灣企銀大溪分行 │94年3月20日 │160,000元 │AS0000000 │ ││3 │甲俊 │ │ │ │ │ │├─┼─────────┼─────────┼───────────┼────────┼────────┼──┤│00│匯統電子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北桃園分行│93年12月25日 │3,879元 │0000000 │ ││4 │司王文樹 │ │ │ │ │ │├─┼─────────┼─────────┼───────────┼────────┼────────┼──┤│00│雍鑫工業股份有限公│新竹商業銀行桃園分│93年12月31日 │8,453元 │0000000 │ ││5 │司游勝雄 │行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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