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9 月3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66、60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4年9 月10日、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862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呂林有限公司呂林月│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永│94年5月10日 │13,900元 │AA三七0一二六│ ││1 │琴 │安分行 │ │ │一 │ │├─┼─────────┼─────────┼───────────┼────────┼────────┼──┤│00│東駿企業社張菀庭 │新竹商業銀行莊敬分│94年4月30日 │80,800元 │GG一一一四0六│ ││2 │ │行 │ │ │一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