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62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62號
- 聲 請 人
- 甲○○
-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9 月30日辯論終結,
-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66、60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4年9 月10日、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862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呂林有限公司呂林月│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永│94年5月10日 │13,900元 │AA三七0一二六│ ││1 │琴 │安分行 │ │ │一 │ │├─┼─────────┼─────────┼───────────┼────────┼────────┼──┤│00│東駿企業社張菀庭 │新竹商業銀行莊敬分│94年4月30日 │80,800元 │GG一一一四0六│ ││2 │ │行 │ │ │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