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72號
- 聲請人
- 鍵盛工程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872 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長洲工程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94年4月30日 │276,000元 │AS一二五六二九│ ││1 │ │桃園分行 │ │ │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