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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0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902號

聲請人
有德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4年度催字第53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4年5 月7 日新聞
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4年度催字第539 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9月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
│支票附表:                               94度除字第90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復興鄉公所│ 桃園縣復 │ 94年3月24日│  60,589元  │ 0000000  │  │
│ │          │ 興鄉農會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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