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937號
- 聲請人
- 振發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1月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0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4年10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937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喬麒精密電子有限公│新竹商銀楊梅分行 │94年5月31日 │85,450元 │AA三三六七0七│ ││1 │司 │ │ │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