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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郭琇玲林望民陳勇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952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54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952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 │輝智實業有限公司黃│台北富邦銀行中正分│94年4月30日 │11,127元 │BG0000000 │ ││ │勝輝 │行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陳勇松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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