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957號
- 聲請人
- 英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9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53 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4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957 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展鑫工業有限公司 │寶華商業銀行 │94年6月10日 │99,750元 │BB0四六六二四│ ││1 │ │中壢分行 │ │ │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