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28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促字第28558號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2.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劉雪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