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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419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促字第41967號

債權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豐明即大豐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關證物影本。

民事庭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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