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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勞簡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勞簡字第6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複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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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張育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0月12日上午10時5分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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