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乙○○
- 兼上列三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同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康英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拓機械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壢簡易庭民國94年3 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叁仟叁佰壹拾伍元,上訴人僅繳納壹仟捌佰叁拾元,尚欠壹仟肆佰捌拾伍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