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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潘進柳周玉羣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乙○○
兼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拓機械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壢簡易庭民國94年3 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叁仟叁佰壹拾伍元,上訴人僅繳納壹仟捌佰叁拾元,尚欠壹仟肆佰捌拾伍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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