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丁○○ 丙○○ 乙○○ 兼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拓機械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壢簡易庭民國94年3 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叁仟叁佰壹拾伍元,上訴人僅繳納壹仟捌佰叁拾元,尚欠壹仟肆佰捌拾伍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