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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勞聲字第10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台灣多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4年11月8 日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40,000元,並分別於94年12月5日、95年1 月5 日、95年2 月5 日、95年3 月5 日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未履行,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提出桃園縣政府94年11月9 日函文1 紙暨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紙在卷為證。

三、經查,兩造於94年11月8 日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支付聲請人40,000元,並分別應於94年12月5 日、95年1 月5 日、95年2 月5 日、95年3 月5 日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等情,有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1 份在卷可憑,足認屬實。而依聲請人所述,相對人目前僅第1 期款項未付,其餘款項之清償期均尚未屆至,是以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關於已屆清償期10,000元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未屆清償期部分款項之聲請,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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