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林望民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乙○○
- 被告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39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武川律師 被 告 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新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提出被告公司84年6月至87年3月間之職務授權管理辦法。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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