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3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4 月3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17,950 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