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7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71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被告
健行者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秀珠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行者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5,8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