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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125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125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富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富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 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富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鈞院准予清算期間至民國94年7月7日止,惟因富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全數核定,未克於94年7月7日完結清算,為此再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至95年1月7止等語,經本院調閱本院93年度司字第23號案卷,查核無誤,且核以聲請人之前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展延至95年1月7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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