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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司字第一二七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司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陳淑貞二樓)
相對人
誠鋒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陳

          淑貞

          二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就任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經本院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桃院興民慈九十四年度司字第二四號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公司清算事務尚未處理完畢,無法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為此,爰依法聲請展期清算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展延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法  官 石有為

書 記 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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