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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58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58號

聲請人即建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甲○○

            號7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4年3 月26日起展延至民國94年9 月25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3年10月26日就任為建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93年度司字第179 號准予備查,惟稅捐單位迄今尚未核定清算期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致聲請人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清算工作,聲請人曾多次聲請展延,最近一次本院以93年司字第138 號裁定展延至94年3 月25日,有卷可稽。惟現清算期限屆至而營利事業所得稅亦尚未全數核定,爰聲請展延6 個月期限等語。本院爰審酌稅捐單位核定相對人營利事業所得稅所需時間較長,准本件清算程序清算程序自94年3 月26日起展延至94年9 月25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天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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