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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59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劉雪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59號

聲請人
范江瑞真

(即威洋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與威洋有限公司間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威洋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威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截至民國94年3 月25止,因有部分債權債務未能清算完結,故無法在原展延的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請准再展期六月結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任威洋有限公司清算人後,因無法在92年3 月26日起至9 月25日內完結清算,曾先後聲請本院以92年度司字第139 號、93年度司字第44號、93年度司字第145號裁定准予展期,惟仍未於展期之93年9 月26日至94年3 月25日清算完結,請准再展期六個月結算,有前揭裁定附卷可稽,經核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應准自94年3 月26日起續予展期六月結算,而裁定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曾建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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