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范江瑞真 (即威洋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與威洋有限公司間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威洋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威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截至民國94年3 月25止,因有部分債權債務未能清算完結,故無法在原展延的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請准再展期六月結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任威洋有限公司清算人後,因無法在92年3 月26日起至9 月25日內完結清算,曾先後聲請本院以92年度司字第139 號、93年度司字第44號、93年度司字第145 號裁定准予展期,惟仍未於展期之93年9 月26日至94年3 月25日清算完結,請准再展期六個月結算,有前揭裁定附卷可稽,經核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應准自94年3 月26日起續予展期六月結算,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法院書記官 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