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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4號

原告
翔佳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地
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律師
被告
黛安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根適
被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 琴
被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英
被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興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被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告
龍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友
被告
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華
被告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哲
被告
大立伊勢丹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被告
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辻 裕
訴訟代理人
黃綉鈴律師
被告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黛安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該局新型第197198號專利證書所載「一體成型胸罩結構改良」新型專利之舉發案審理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新型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108 條、第90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有如主文所示之新型專利,遭被告黛安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擅自進口侵害原告新型專利之產品,交由被告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等販賣,依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85條3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台幣48,840,000元,惟系爭新型專利業經被告黛安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舉發,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4年8 月12日函覆本院之公函在卷可參,是系爭新型專利舉發案是否成立既攸關原告對被告之本件請求有無理由,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專利法第108條、第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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