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5號
- 原告
- 捷美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迪吾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五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兼法定代理人
- 樓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樓
- 被告
- 鴻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4樓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5號
4樓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