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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智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石有為

  • 當事人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木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智字第三號原   告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雄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複代理人  張亞婷 被   告 木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漢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型第二二一五九五號「加壓幫浦結構」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新型第二二一五九五號「加壓幫浦結構」專利,然原告所據主張之前述新型專利,業經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迄未確定。從而,在原告所憑新型專利權是否存在,在前述舉發案確定前,本院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書 記 官 黃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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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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