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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八七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八七五號

原告
宜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維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瑞通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周可欣
訴訟代理人
邱貫元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號)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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