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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范明達
  • 法定代理人
    魏紹華

  • 原告
    馳穩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11號聲 請 人 馳穩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魏紹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應補正:㈠聲請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請人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載明債權人、債務人姓名、住址及債權額、債務額明細),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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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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