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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1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11號

聲請人
馳穩有限公司
聲請人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魏紹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應補正:㈠聲請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請人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載明債權人、債務人姓名、住址及債權額、債務額明細),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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