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11號聲 請 人 馳穩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魏紹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應補正:㈠聲請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請人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載明債權人、債務人姓名、住址及債權額、債務額明細),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李燕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