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238號視同上訴人 即丙○○之 承受訴訟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乙○○為視同上訴人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本院93年度壢簡字第806 號)於民國94年8 月31日判決後,上訴人甲○○、朋亞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提起上訴,而被繼承人丙○○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依法應視同上訴。查視同上訴人丙○○已於94年9 月18日過世,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又查,乙○○為視同上訴人丙○○之次子,乃丙○○之繼承人,並已就系爭坐落桃園縣平鎮市○○○段180-187 地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在案,此有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乙○○即應承受訴訟並與上訴人、其餘視同上訴人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