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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5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52號

上訴人
大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加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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