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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8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劉克聖張震武李昆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89號

上訴人
開瑞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2 月20日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8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8,87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5,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張震武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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