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89號
- 上訴人
- 開瑞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2 月20日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8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8,87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5,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