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136號
- 聲請人
-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珠
- 相對人
- 視友家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對相對人所發之台北北門郵局第三一00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並選定甲○○為清算人,而兩造間之假扣押事件,訴訟已終結,聲請人為取回擔保金,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行使權利,惟該存證信函遭退回等語。
三、聲請人前揭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依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所載住址及清算人戶籍住址為送達,其中相對人公司部分係經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相對人清算人部分則係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1 份、清算人戶籍謄本1 紙、存證信函影本1 件及退回之信封影本2 紙可證。而本院依職權函請新竹市警察局查明相對人之清算人是否仍居住於前揭戶籍地址,經該局第三分局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0940014326號函覆本院稱:相對人之清算人因積欠債務,已離開該住所1 年多等語,有該函1 紙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