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149號
- 聲請人
- 甲○○○○ ○○○
- 聲請人
- GERM
- 法定代理人
- HORST MUE
- 訴訟代理人
- 鄭懷君律師
- 相對人
- 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ANDREAS S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最新科技股份有『阳』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文欄中關於「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壹張」、「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參張」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壹張」、「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參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