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170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元旗
- 代理人
- 許政義
- 相對人
- 北衡機械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丁○○ 住桃園縣
- 相對人
- 乙○○ 住桃園縣
戊○○ 住桃園縣
甲○○ 住桃園縣
己○○ 住桃園縣
5巷28
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計算書合計欄中關於「叁萬陸仟貳佰捌拾元」、「36,280」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叁萬貳仟陸佰捌拾元」、「32,68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