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3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314號
- 聲請人
- 捷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居清
- 相對人
- 久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鈞院依相對人之聲請,於民國94年7 月22日以94年度裁全字第4173號假扣押裁定准許相對人於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鈞院命相對人應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查本件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後,就其請求保全之權利,已於94年9 月19日以聲請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聲請人給付新臺幣872,100 元等情,有起訴狀影本在卷可按。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