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3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392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蘇敏硬
- 相對人
- 六專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之,此項裁定已於94年10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