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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392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392號

聲請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蘇敏硬
相對人
六專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之,此項裁定已於94年10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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