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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49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493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鍾
相對人
聚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桃簡字第749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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