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4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493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鍾
- 相對人
- 聚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桃簡字第749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