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569號
- 聲請人
- 誠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豐龍
- 相對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四年存字第三三二七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5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332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94年度存字第3327號提存書、同意書及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字第3327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