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7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770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芳迎汽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