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15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迪蘭名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德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前列當事人間93年度裁全字第4653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
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以93年度裁全字第4653號裁定准以新台幣(下同)289,000 元供擔保後,就相對人之財產於867,000 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惟相對人迄今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93年度裁全字第4653號假扣押裁定,准以289,000 元供擔保後,得就聲請人所有財產於867,000 元之範圍內假扣押,嗣相對人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3185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93年度執全字第2601號執行假扣押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前開假扣押卷、假扣押執行卷閱明屬實。查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發支付命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紙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2 月24日北院錦文人字第0940001367號函附卷可稽,而經本院函請相對人提出對聲請人之起訴證明,相對人迄未提出,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