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林曉芳
  • 法定代理人
    張宗貴

  • 原告
    丙○○
  • 被告
    創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丙○○ 甲○○ 乙○○ 5 樓 相 對 人 創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崇先會計師(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26巷12號3樓)為創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創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程序費用由創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公司繼續1年以上,合 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因相對人帳目不清,財務報表前經監察人委託會計師查核相對人部分海外投資帳目發現諸多違法,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要求解釋,未獲置理。嗣聲請人接獲相對人民國93年12月13日之股東會議記錄,內容記載不實,且亦未處理董事會中質疑有關92年度財務報表查核之疑問,而相對人公司之監察人今在國外無法行使職權。聲請人為此依法聲請選任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公司業務帳冊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本件聲請人丙○○自92年6 月27日起擔任相對人公司之董事,同時負責相對人內部股權規劃及內稽制度之建置,其對相對人內部財務知之甚稔。而聲請人丙○○上開擔任董事期間,涉嫌不當挪用其他股東之增資股票共20萬股,登記於由其擔任代表人之立人企業顧問有限公司之名下,相對人乃於93年12月13日之股東臨時會決議將其董事職務解任。又相對人91年度及92年度之財務報表,業經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畢,而相對人92年度之財務報表之所以迄今未經股東會承認通過,係因聲請人丙○○上開不法情事造成公司內部紛擾,部分董事、監察人轉讓持股而當然解任,致相對人公司之財務報表無法於93年度股東常會決議承認通過,惟該財務報表已經相對人董事會承認通過,計與93年度財務報表一併提請94年度股東常會承認。故本件無另行選派檢查人加以檢查之必要。 三、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該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經查本件聲請人丙○○、甲○○、乙○○均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股份之股東,且渠三人持有之股份分別為592,376 股、343,259 股、138,542 股,約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之4 %,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新舊股東名冊附卷可稽,且經本院函詢相對人而經相對人具狀陳報屬實,是堪認聲請人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相對人之檢查人的要件。聲請人丙○○縱曾為相對人公司之董事,惟其聲請既符合前述要件,其自得為本件聲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判決參照)。相對人雖謂其91年度及92年度之財務報表,業經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畢,惟依相對人所提出之93年6 月26日93年度第2 次董事會議事錄決議內容記載:當初相對人與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簽訂之查帳合約係約定雙簽,然該會計師事務所卻係以短式報告及單簽之方式出具;再斟諸相對人公司之財務帳目確曾於前開董事會中被質疑有諸多疑慮(此有前開董事會議事錄影本在卷可憑);並佐以聲請人已提出由相對人之監察人所委託會計師查核的文件,發現相對人之「海外投資帳目」有不符情形等情,則相對人所提出之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報告雖記載:相對人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等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創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語,然是否前開相對人所提出之會計師查核報告尚有不足之處,實有疑問,本件聲請人既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要件,本件聲請自應准許。 四、聲請人雖請求選任王忠偉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惟本院為免相對人對聲請人請求選任之人選產生疑慮,因認以選任兩造均不認識之第三人擔任本件檢查人始為適當,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檢查人者,該公會已推薦林崇先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有台灣省會計師公會94年3 月14日會總發字第09400415之1 號函在卷可憑,而林崇先會計師亦已出具同意書敘明願擔任檢查人,有其同意書一份附卷可稽。本院審酌林崇先會計師既有會計專業知識及執有證照資格,又係經上開公會推薦,與兩造間復無何利害關係,則其擔任本件檢查人之職務,應足以維護相對人公司股東之權益。爰依首揭法律規定,選任林崇先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責其依一般公認之會計(審計)準則查核創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五、又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非訟事件法第84條前段定有明文;對於法院選派檢查人之程序費用,除駁回聲請應由聲請人負擔外,由公司負擔,同法第85條第2 項亦有明文。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及檢查人之報酬即應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請求命聲請人負擔,顯屬無據,附此敘明。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葉菽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86年度台…」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