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5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55號

聲請人
迪蘭名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學祐
聲請人
德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學祐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三二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拾肆萬壹仟柒佰捌拾參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413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541,783元為擔保金,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329 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執行在案。嗣因兩造已達成和解,相對人並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提存事件之擔保金,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台灣省桃園縣蘆竹鄉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和解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413 號假扣押、94年度存字第329 號提存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