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92號
- 聲請人
- 耀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之5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任 順律師
- 相對人
- 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4年2 月4 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台北杭南郵局第673 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提供擔保金後向法院聲請執行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惟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並撤銷該假扣押裁定,為通知相對人如因假扣押事件受有損害應於21日內行使權利,聲請人乃依相對人之營業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結果該信函以「無人簽收遷移」、「查無此人」等事由而被退回,致存證信函未能送達,爰依首揭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存證信函等各一件及信封二件為證,經核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