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92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92號

聲請人
耀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之5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任 順律師
相對人
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4年2 月4 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台北杭南郵局第673 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提供擔保金後向法院聲請執行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惟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並撤銷該假扣押裁定,為通知相對人如因假扣押事件受有損害應於21日內行使權利,聲請人乃依相對人之營業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結果該信函以「無人簽收遷移」、「查無此人」等事由而被退回,致存證信函未能送達,爰依首揭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存證信函等各一件及信封二件為證,經核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