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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曉芳

聲請人
尚勝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木桂
相對人
凱達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昇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是聲請返還擔保金依法須符合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尚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必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84年度全一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臺幣(下同)17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84年度存字第1863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84年度執全字第1413號執行假扣押在案。茲因上開假扣押裁定經聲請人聲請撤銷,聲請人亦已向本院具狀聲請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且聲請人亦已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

三、經查,本院84年度執全字第1413號假扣押執行程序雖經聲請人於93年7 月1 日具狀聲請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惟因其聲請撤回執行狀所蓋用之印章與原聲請狀不符,本院執行處乃命補正,聲請人迄至94年1 月27日始補正,而本院於「94年3 月3 日」始發函撤銷前開假扣押之執行程序,此節業據本院調閱84年度執全字第1413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核閱屬實。而查,聲請人係於「93年11月24日」以存證信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有該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準此,聲請人向相對人為催告行使權利時(93年11月24 日), 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尚未經本院撤銷,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額既尚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於法不合,自不能准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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