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895號
- 聲請人
-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韜玉
- 訴訟代理人
- 王舒慧律師
- 相對人
- 聯成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景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28日、8 月11日所為之裁定,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漢翔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