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895號聲 請 人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韜玉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 相 對 人 聯成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28日、8 月11日所為之裁定,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漢翔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