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誠一
- 訴訟代理人
- 林正昌
- 相對人
- 祥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勝賢
- 相對人
-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91年度存字第301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1年度存字第3018號提存事件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即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第1 期債票2 張,面額共計新臺幣貳拾萬元(面新臺幣壹拾萬元2 張,票號:LJ001778、LJ001789 ,附息票第2 期至第10期),准以面額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肆佰玖拾柒元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第2 期債票變換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之規定,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1年度全9字第5939號民事假扣押裁定,以91年度存字第3018號提存事件提存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第1 期債票2 張,面額共計20萬元(面額100,000 萬元2 張,票號:LJ001778、LJ001789,附息票第2 期至第10期),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現因前開提存之公債票息已有多期未領,亟需辦理領息手續,爰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提存卷宗、假扣押裁定卷宗,審核無訛,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雖本件聲請人係以面額共計20萬元之債票作為提存物,惟查,本院上開假扣押裁定係諭知聲請人以168,497 元或等值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第1 期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仍應准以面額168,497 元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第2 期債票變換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第105 條第1 項、第95條、第81條第1 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曉芳